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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认定“亚泰”为驰名商标


来源:火狐体育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04 23:14:35  点击:1次

  第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刚过,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确认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中央空调及末端设备上的“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生产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的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立马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4月27日,该判决正式生效。据了解,“亚泰”商标也由此成为继“古贝春”之后,德州中院通过司法手段确认的第二例驰名商标。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获得“亚泰”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含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末端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2005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上印有与原告“亚泰”商标相一致的商标标识,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

  原告认为,“亚泰”商标经过经常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中央空调民族品牌的形象,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对消费的人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1万元。

  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认可生产、销售了印有与原告的“亚泰”商标一致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之事实,但原告注册的“亚泰”商标是被核定用于含中央空调及末端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而被告生产销售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系第9类商品,并未列入法律对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被告企业成立较晚,生产、销售时间短、数量少,该种产品销售每件不过几十元,此种生产、销售行为尚未给原告导致非常严重损失,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德州中院查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在1998年9月7日取得“亚泰”图形商标专用权以来,大范围的使用在其加工生产的所有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上。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原告十分重视其品牌的推介、宣传,经常或长期在《制冷与空调》杂志、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诸多媒体发布广告,并出资赞助2005年足球“世青赛”等大型文体节目。原告在2002至2004年期间共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549多千万元。

  德州中院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取得的“亚泰”图形商标,经过7年多的长期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并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原告的“亚泰”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原告的请求,应认定原告的“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上使用了原告的“亚泰”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德州中院在考虑被告侵权的维持的时间及影响区域等因素之后,认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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